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旧的办法不同之处

根 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目前深圳软件行业协会细则还没有公布,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分析认为:

旧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

1、从提供的材料来看:

旧办法规定: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

新办法规定: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 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归集);也就是需要企业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和软件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2、从审核标准来看:

旧办法规定:软件销售收入占上年度总收入35%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一半以上。

新办法规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提高的比例,但根据去年税务局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备案的情况,已经提高了软件收入占总收入的标准。

1、从研发费用上: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 从软件收入和自产软件收入比例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 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其它新制定规定:

1,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2,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