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收养登记行为的规定,保障收养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第五章专门对收养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收养条件等进行了许多调整,内容有很大变化,这些调整和变化需要我市在工作中及时执行。为贯彻《民法典》,民政部对原《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但难以在2021年1月1日前出台。为保障《民法典》中的收养新规定按时落地,同时把目前我市收养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我们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保障我市收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通知》的起草主要以《民法典》为依据,参考了正在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经过
《通知》起草前,我处开展了收养情况的问题调研,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各区意见建议;《通知》起草完成后,又召开了部分区和儿童福利机构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各区意见。在综合各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通知文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包括调整收养条件、规范申请受理、加强收养评估、妥善解决私自收留儿童问题。
1.调整收养条件。重点强调了被收养人的年龄调整到不满十八周岁;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这些都是《民法典》中的新规定。
2.规范申请受理。收养、送养登记机关和申请材料在新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定出台之前,仍然按照现行法规政策执行。对送养人、收养人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难或子女情况声明,区民政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收养人和送养人原则上通过我市《儿童收养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办理收养、送养手续;条件不具备或不会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可直接到有关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区民政局要及时把有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收养评估。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根据双方意愿,做好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之间的对应匹配,为儿童找到最适合成长的家庭。原则上根据收养意愿和送养意愿,由我市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收养人信息库中为被收养人择优匹配3个候选家庭,根据每个家庭评估结果择优选择最终匹配家庭。有关法规和民政部等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以及2020年底前寄养家庭提出收养本家庭寄养儿童且经评估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定向匹配。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进入匹配环节后,儿童户籍地或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区民政局应通知收养人进行评估,各区民政局可通过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也可以自行组织评估工作。 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提出送养子女的,也要纳入评估范围,着重对困难类型和程度、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情况等进行核实评估。
4.妥善处理私自收留儿童问题。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宣传《民法典》关于收养行为的规定,提高公民依法收养送养的意识,不得私自收留、抚养被遗弃的儿童。对符合条件办完接收入院手续的儿童,不得继续留在家庭收留抚养,不再新增家庭寄养儿童。对于来源不明、私自收留的儿童,各区不得违规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