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和《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儿童: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社会散居孤儿;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明确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 二、调整标准 1.孤儿、弃婴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2450元标准发放;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进行保障; 3.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三、调整时间 此次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给予保障。 此次调标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