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费税收优惠十问十答

  1.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2. 超过标准收取的会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不可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换言之,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被税法认可,不属于免税范围。

  3.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不可以。应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

  4. 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不可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5. 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是否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答:不可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各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6. 以会费形式收取的会务费、赞助费是否可以免税?

  答:不可以。

  上面已经提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会费收入,其他收入应照章纳税。社会团体以会费形式收取会务费、赞助费并开具会费票据,不仅违反了会费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也存在着极大的税收风险。

  7. 会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会费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应与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

  8.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社会团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会费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社会团体没有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会费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为免税(企业所得税)收入。

  9. 会费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社会团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会费收入孳生的利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企业所得税)收入。

  10.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社会团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